力領科技企業永續發展

誠信經營

力領已設置人資行政部為推動誠信經營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與管理階層將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建立本公司暨所屬子公司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守則。
本公司之子公司及其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企業或法人,應適用本守則之規定,亦得秉持本守則之精神自行訂定其誠信守則。

第二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三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四條:防範方案
本公司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本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宜與員工、工會、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第五條: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前項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七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第九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誠信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本公司於商業往
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
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本公司與代理商、供應商、客
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
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
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二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
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
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
交易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