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領科技企業永續發展

誠信經營

力領已設置人資行政部為推動誠信經營之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與管理階層將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檢舉制度

第一條:訂定目的
配合「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二十一條,為維護公司信譽,保障財產安全,防止不道德及不誠信行為,損及股東、員工及合作夥伴的權益,並使其檢舉事件處理作業有所依據,特定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內部及相關之外部單位與人員。子公司已訂定相關檢舉制度者,係依該公司制度執行。

第三條:受理單位
本公司人力資源暨行政部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

第四條:檢舉管道
本公司設置檢舉電子信箱(MG_FReport@forcelead.com.tw),由本公司專責單位管理並受理相關事件,內部及外部人員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
1.本公司員工檢舉管道:
公司內部官網→違反誠信經營檢舉信箱(自動轉發本公司專責單位)
2.外部利害關係人檢舉管道:
公司外部官網→投資人關係→利害關係人專區→違反誠信經營檢舉管道(自動轉發本
公司專責單位)

第五條:檢舉事項類別
1.侵占或挪用公款。
2.非法占有及擅自處分公司財物。
3.偽造文書使公司或同仁蒙受損害。
4.洩漏公司內部機密或客戶關係資訊。
5.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他人。
6.其他損害公司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檢查作業程序
以實名檢舉為原則,匿名檢舉需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並經查證屬實後方予受理。
1.檢舉之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1)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身分資料;若檢舉人為員工,並請書明員工編號、職稱及所屬部門。
(2)被檢舉人之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或其他足以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特徵或資訊。
(3)可供調查之具體事實及證據,其內容應盡可能包含:
人:被檢舉違法失職相關人員之姓名。
事:違法失職事實發生經過。
時:違法失職事實發生時間。
地:違法失職事實發生地點。
物:可供證明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例如單據、憑證、報表、合約、信函、錄音、相片等佐證資料。
2.檢舉案件的處理
(1)投遞於檢舉信箱資料將由專責單位人員負責開啟及處理,確保檢舉人員資料的保密性。
(2)處理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若發現有洩漏情事,則追究洩密者責任,必要時依法處置。
(3)檢舉案件經專責單位受理後,即進行調查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務及其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如經發現確有違背法令或公司規章情事,依其情節報請主管機關查辦或依公司規章辦理。若其情節重大時,得由董事長視情況核定後,呈送董事會決議其處理方式,若經查明無具體事證者,即予結案存查。
(4)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 5 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5)專責單位人員與檢舉人或被檢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主動告知並迴避改由其他人員調查。
3.改善措施
(1)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相關單位應檢討相關內控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狀況再度發生。
(2)由專責單位將檢舉情事、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4.呈報層級
(1)檢舉情事若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總經理;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獨立董事。
(2)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第七條:不受理之檢舉案件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1.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且未提供檢舉人連絡電話或通訊地址。
2.檢舉事項非為第五條所列之類別範圍內。
3.檢舉案件未提供可資證明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或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純屬虛構偽造者。
4.同一事實正在調查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之,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5.同一事實業經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核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該案有重啟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檢舉人之保護
1.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以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2.本公司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對於檢舉人之身份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並依法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不得揭露或公開足以識別檢舉人身份之資訊予非必要之第三人,但若檢舉人本人同意則不在此限;向檢舉人查證事實時,應在不暴露其身份之情況下進行。
3.本公司不得因檢舉行為,對檢舉人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為因檢舉人有違法不當之行為,經本公司查證屬實而依相關規定懲處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檢舉人之獎勵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專責單位應報請董事長斟酌對公司貢獻或所產生經濟效益之大小後,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十條:本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